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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24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粤发改重点〔2020〕301号

 

省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广东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8月18日     

 

 

广东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由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安排的省级预算内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基建投资)中安排用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给予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前期费实行项目制管理,不以资金切块方式安排。主要安排政府主导建设的公益性、准公益性基础设施和民生保障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根据建设时序予以安排。

第四条前期费用于建设项目从规划研究、立项申请、初步设计等到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工作,主要包括:规划研究、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咨询、评估、审查、论证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级预算编制工作安排,组织省有关单位、各地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前期费。

省业务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和各地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前期费的申报单位。由省业务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负责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由相应部门、企业直接提出前期费申请;由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由相应地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前期费申请。

第六条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承担前期费的日常监管职责,负责具体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的实施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和前期费使用管理,按规定做好绩效自评,配合监督检查。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前期工作费用支出标准等资金测算依据对申报的前期费金额进行核定。

(一)由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可按核定金额予以全额补助;

(二)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或省属企业集团委托(或指定)有关地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按不超过核定金额的80%给予补助;

(三)由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对粤东西北地市按不超过核定金额的80%给予补助,对珠三角地市按不超过核定金额的50%给予补助。

前期费补助实行最高限额控制,原则上单个项目每年安排的前期费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前期费年度安排额度和审核情况,统筹提出前期费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经委务会议、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审议后,报分管省领导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下达资金计划。

第九条资金下达后,项目前期工作的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加快支出进度,按计划完成前期工作任务,提高财政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条对批准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将支出的前期费计入建设成本。

对未获批准等因故无法实施的项目,项目前期工作的实施单位应及时提出前期费核销申请,经项目申报单位核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作核销处理。

第十一条 对各地市、县(区)未按规定及时下达的资金,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收回。

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结余的及当年未使用完毕的前期费,按财政结转结余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应每月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支出进度、相应的前期工作进度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采取支出进度统计、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前期费支出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预算年度终了,省发展改革委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开展前期费使用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前期费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前期费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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